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菱镁产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要求,巩固全市菱镁产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规范菱镁产业环境保护工作,细化考核要求,促进菱镁产业污染防治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改善环境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治理技术更新的原则,鞍山市环保局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㈤《关于开展全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6﹞85号)
㈥《关于开展全市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鞍环保发﹝2016﹞77号)
㈦《关于开展全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鞍镁﹝2016﹞1号)
㈧《关于进一步做好鞍山市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鞍环领办【2017】6号)
㈨ 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鞍山市现有轻烧镁砂、重烧镁砂、中档镁砂、高纯镁砂、电熔镁砂、烧结砖和非烧结砖(含镁质耐火材料)、不定性耐火材料(含镁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和菱镁矿开采企业,以及菱镁行业其他企业和该行业的在建、新建、改扩建项目;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及加工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三、原则要求
㈠ 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0号),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㈡ 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相关规定。
㈢ 企业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第一条、第一款中“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的要求执行。
㈣ 大气污染物排放方式应符合《工业炉窑排放标准》中第4.6款规定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第7条中规定。
㈤ 有组织排放源的治理技术应按照《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中第十三条要求,“宜采取除尘、袋电除尘、电袋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㈠ 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镁砂行业目前尚没有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工业炉窑排放标准》(GB9078-1996)执行,由于该排放标准要求较低,已不能完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总量控制要求。根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要求和目前镁砂行业炉窑治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重烧镁砂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工业炉窑排放标准》(GB9078-1996),其他镁砂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暂定按照颗粒物150mg/m3、二氧化硫300 mg/m3进行控制,各种镁砂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按照300 mg/m3进行控制,待国家、省环保部门出台镁砂行业排放标准时遵照执行。
㈡ 其它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按照国家、省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五、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的各项要求,并同时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㈠ 轻烧镁生产企业
1、贮存菱镁矿石、煤炭及灰渣应设置在封闭的库房(或棚)内,并在室内进行装卸料作业;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1米以上的严密围挡,并采用防尘网等全面遮盖抑尘措施。
2、贮存轻烧镁产品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3、菱镁矿石破碎及筛分禁止露天作业,破碎、筛分作业应设置在封闭式厂房内,并配套相应布袋除尘器等除尘装置。
4、轻烧反射窑应使用发生炉煤气或天然气为燃料,禁止炉窑直接燃用煤炭,窑顶应设置有效的封闭式集尘罩,提高烟气捕集效率,烟气应经除尘系统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除尘系统数量应与炉窑数量科学配置,确保烟气收集和净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除尘装置宜采用布袋、电袋、湿法等高效除尘装置,并根据炉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配套脱硫或脱硝装置,确保达到相应控制标准。
5、应在轻烧窑各炉窑下料口处设置半封闭式集尘罩,并配套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收尘,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6、轻烧镁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轻烧粉破碎、筛分和包装等设备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7、两段式煤气发生炉产生酚水应采用蒸发器蒸发酚水,产生的蒸汽作为气化剂送入煤气发生炉利用,不能全部利用的,按照危废处置。
8、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9、原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等运输均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10、炉窑应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厂区应设置污染源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㈡ 重烧镁生产企业
1、贮存菱镁矿石、煤炭应设置在封闭的库房(或棚)内,并在室内进行装卸料作业;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1米以上的严密围挡,并采用防尘网等全面遮盖抑尘措施。
2、贮存重烧镁产品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3、菱镁矿石破碎及筛分禁止露天作业,破碎、筛分作业应设置在封闭式厂房内,并配套相应布袋除尘器等除尘装置。
4、重烧窑顶应设置有效的封闭式集尘罩,提高烟气捕集效率,烟气应经除尘系统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除尘系统数量应与炉窑数量科学配置,确保烟气收集和净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除尘系统宜采用旋风+湿式电除尘(或布袋、电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系统,并根据炉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配套脱硫或脱硝装置,确保达到相应控制标准。
5、应在重烧窑下料口设置半封闭集尘罩,并配套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收尘,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6、重烧镁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重烧镁破碎、筛分和包装等设备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7、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8、原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等运输均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9、炉窑应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厂区应设置污染源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10、使用煤炭应选用低硫煤(含硫量≤0.8%)等优质煤。
㈢ 中档镁砂生产企业
1、贮存煤炭应设置在封闭的库房(或棚)内,并在室内进行装卸料作业;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1米以上的严密围挡,并采用防尘网等全面遮盖抑尘措施。
2、贮存轻烧镁原料和中档镁砂产品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3、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轻烧镁原料破碎、压球、筛分等设备均应配套相应布袋等高效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4、物料输送应采取封闭式管道、输送带或廊道。
5、竖窑窑顶应设置有效的封闭式集尘罩,提高烟气捕集效率,烟气应经除尘系统处理后有组织稳定达标排放。除尘系统与炉窑宜一对一配置,除尘系统宜采用旋风+湿式电除尘(或布袋、电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系统,并根据炉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配套脱硫或脱硝装置,确保达到相应控制标准。
6、竖窑进料、出料口均应配置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收尘,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7、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8、原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等运输均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9、炉窑应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厂区应设置污染源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10、使用煤炭应选用低硫煤(含硫量≤0.8%)等优质煤。
㈣ 高纯镁砂生产企业
1、贮存轻烧镁原料和高纯镁产品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2、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轻烧镁原料破碎、压球、筛分等设备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3、物料输送应采取封闭式管道、输送带或廊道。
4、竖窑窑顶应设置有效的封闭式集尘罩,提高烟气捕集率,烟气应经除尘系统处理后有组织稳定达标排放。除尘系统与炉窑宜一对一配置,除尘系统宜采用旋风+湿式电除尘(或布袋、电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系统,并根据炉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配套脱硫或脱硝装置,确保达到相应控制标准。
5、竖窑进料、出料口均应配置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6、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7、原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等运输均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8、炉窑应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厂区应设置污染源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9、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燃油。
㈤ 电熔镁生产企业
1、使用菱镁矿石为原料,贮存菱镁矿石应设置在封闭的库房(或棚)内,并在室内进行装卸料作业;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1米以上的严密围挡,并采用防尘网等全面遮盖抑尘措施。菱镁矿石破碎及筛分禁止露天作业,破碎、筛分作业应设置在封闭式厂房内,并配套相应布袋除尘器等除尘装置。
2、使用轻烧镁为原料,贮存轻烧镁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3、电熔镁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电熔镁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
4、炉窑上方应设置有效的封闭式集尘罩,提高烟气捕集效率,烟气应经除尘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除尘装置数量应与炉窑数量科学配置,确保烟气收集和净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除尘装置宜采用布袋、电袋等高效除尘装置,确保达到相应控制标准。
5、炉窑上料系统应采用机械上料,原料输送皮带应封闭,上料口应采取半封闭措施,并配套布袋除尘器等除尘装置,实施有组织排放。
6、炉体脱壳及熔坨捣碎工序位置宜相对固定,并采取收尘措施,如厂房内强制通风除尘装置,或移动、伸缩式吸尘罩及相应布袋收尘装置等。
7、电熔镁产品如果需要粉碎、筛分,粉碎和筛分设备均应配套相应布袋器等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8、如果厂区配有欠烧料压球及筛分生产线,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装置等。
9、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10、原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等运输均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11、炉窑应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厂区应设置污染源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㈥ 烧结砖、非烧结砖及不定型耐火材料生产企业
1、生产中细颗粒原料应使用封闭料仓,采用封闭管道风送卸料;其他原料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2、生产中颗粒原料或产品的输送方式应根据物料粒径大小选用管道风送、螺旋机输送或封闭式管道、输送带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物料泄露。
3、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原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和生产线上料口、卸料口等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装置等,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4、隧道窑、干燥窑宜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废气经适当处理后(如旋风除尘器等)实施有组织排放;如采用燃料油为燃料,应配套除尘脱硫装置,烟气经处理后有组织稳定达标排放,除尘脱硫装置宜采用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或干湿二级除尘脱硫系统等,确保达到相应控制标准。
5、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6、原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等运输均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7、炉窑应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厂区应设置污染源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㈦ 矿山开采生产企业
1、矿山开采应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实施,并整治矿区排岩场。对违规设置的排岩场应进行全面清理,并完善排岩场挡土墙、排洪沟及沉淀池等设施建设;对废弃的排岩场应全面进行植被恢复。
2、对照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计划要求,全面完成阶段性生态恢复计划。
3、矿区排岩场排岩应采用湿式排岩,四级风速以上应停止矿区作业,排岩场稳定边坡段宜采用遮盖等抑尘措施,矿区内道路宜尽量硬化,并对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善矿区的洒水喷淋设施,并制定、落实洒水喷淋抑尘计划,减少矿区扬尘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