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滑石行业管理,加快优化产业结构,鼓励行业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引导社会合理投资,促进滑石产业健康发展,我们组织起草了《滑石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各界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20日前反馈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电话:010-68205567/68205579(带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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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滑石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
2017年6月6日
滑石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性开发滑石资源,优化产业结构,鼓励技术创新,保 护生态环境,加快转型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 制订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所称滑石是一种含水的硅酸镁矿物,理论化学式 为 Mg3[Si4O10] (OH)2 或者 3MgO·4SiO2·H2O,产品包括块(粒) 状滑石、滑石粉。
一、建设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滑石项目(包括滑石选矿项目和滑石加 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政策、当地产业发展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 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三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 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 改扩建滑石选矿项目要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尾矿综合利用项目 除外。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和产业优势区建设滑石产业集聚区,发 展滑石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 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敏感区、城市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 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滑石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滑石项目,未达到本规范条件相关要求 的,应在 2017 年底前,通过整改达到,或依法关停退出。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和改扩建滑石选矿项目,鼓励采用光选、磁选、浮选等先进工艺,提高滑石选矿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选矿产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二)新建和扩建滑石加工项目,鼓励采用具备集散控制系 统,在线粒径分析检测控制,自动进料、破碎(粉磨)、分级、 级配和包装,能够有效抑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和噪声的滑石粉生产 工艺与装备,产品综合成品率不低于 95%。(产品综合成品率=年 滑石粉产品总产量/年滑石精矿耗用量×100%)
现有滑石加工项目,产品综合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 通过技术改造在 2017 年底前达到。
(三)滑石项目选址、厂区建设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石 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T 13910)等相关 要求。
原矿平均品位 选矿产率
≧50% 不低于 90%
35%-50%(不含) 不低于 75%
<35% 不低于 40%
(四)新建或改扩建滑石加工项目,应优先采用不产生或少 产生无组织排放粉尘的工艺和设备,如湿法工艺,腔内负压的装 备等。对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的工艺和装备,必须配套采取防尘 措施。防尘设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同时达标验收。
(五)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工艺和装备, 使用列入《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或能效标准 达到 1 级的机电设备。
不采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 录》《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明令淘汰、限 制的工艺和装备。
三、质量管理
(一)滑石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块(粒)状滑石产品质量符合《滑石》(GB/T 15341)标准。 用作食品添加剂的滑石粉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滑石粉》(GB 1886.246)标准。 化妆品用、涂料-油漆用、造纸用、塑料用、橡胶用、电缆用、陶瓷用、防水材料用、通用滑石粉产品质量符合《滑石粉》 (GB/T 15342)标准。
药用滑石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滑石、滑 石粉相关标准。
(二)块(粒)状滑石、化妆品用、涂料-油漆用、造纸用、 塑料用、橡胶用、电缆用、陶瓷用、防水材料用、通用滑石粉应 按规定要求严格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包装、标志、运输、 贮存等符合规定要求。
(三)生产食品添加剂滑石粉产品的,必须严格遵守《食品 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四)生产药用滑石产品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 理的有关规定》。
(五)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完善质量保障能力。
四、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一)新建和改扩建滑石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二)滑石项目产尘工序应按《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 防尘技术规程》(GB/T 13910)采取防尘措施,严防粉尘无组织 排放。
破碎、粉磨、分级、包装等易产生粉尘的工序和岗位,应根 据实际情况,按防尘技术规程要求,采取合适方式实现密闭操作 并抑制、降低、回收粉尘。干燥工序通风系统应采取降尘、收尘 和除尘措施。输送、卸料、储存等工序也应按要求实现密闭、不得露天,同时配套建设排风、降尘、除尘系统。
(三)滑石项目作业点粉尘浓度应符合《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T 13910)规定限值要求,工厂烟 气、车间含尘气体排放应符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及当地环 境标准要求。
(四)使用湿法工艺进行选矿提纯的,应配套建设相应的污 水治理设施,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要求。
(五)排弃的废料、尾矿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要求。
(六)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 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
(七)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 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鼓励采用节能工艺和装备,新建和改扩建滑石项目应 按要求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九)鼓励回收与滑石矿共伴生的非金属矿产品,如绿泥 石、蛇纹石、菱镁矿、透闪石、白云石等。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 术综合利用矿山废石及尾矿资源发展循环经济。
(十)鼓励采用滑石粉表面改性等技术,发展滑石粉母粒、微孔陶瓷、高端涂料用滑石粉等高附加值产品。
五、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新建和改扩建滑石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治设施 应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二)滑石项目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 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三)滑石项目排土场、尾矿库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 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相关要求。
(四)滑石项目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标准,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建立组织 机构和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前期预防、材料和设备管理、工作场 所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
(五)滑石加工项目应按《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 技术规程》(GB/T 13910)要求进行通风除尘系统设置与维护, 做好个人防护,并加强防尘管理与监督。
(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滑石项目应按照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并 按计划复垦。
(七)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滑石项目应符合本规范条件。现有企业 和生产线达不到规范条件的,要通过整改措施达到。
(二)鼓励企业自我声明其生产经营符合本规范条件。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辖区内滑石生产企业 执行本规范条件情况。有关协会和中介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
(四)依企业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滑 石企业和生产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 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 澳门地区除外)滑石生产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 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 2017 年 月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 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