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路产路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8时起,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在驶入高速公路前,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指挥引导,依次进入称重检测车道接受检测,不得随意穿插超越前方车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到指定地点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现场滞留,扰乱检测工作秩序。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货运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禁止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显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的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三、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共同维护称重检测工作秩序,对不听劝阻或者扰乱检测工作和公共场所秩序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四、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或者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场所接受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劝返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非现场处罚。
五、禁止货运车辆驶入实施货车管控措施的收费站。擅自驶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19年11月22日
山东省公安厅
2019年11月22日